疫情防控期,兰台劳动给用人单位用工合规的操作建议
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往日春节的祥和、欢乐。大家每天都刷着新闻,看着新增病例的数据,前方的报道、各地的政策,从春节前的“突然”‘“不安”,再到冷静后“平静”、“思考”以及“行动”。这个假期注定不平常,一方面给了我们提供了一个“窝在家里”陪伴家人的机会。同时,我们春节后的工作也一定和有所往常不同。不论如何,坚信一切一定没有那么糟糕,但我们仍然要做好应对措施,为减少交叉传染,为早日赢得这场“战争”作出自己的贡献。以时间为轴,我们梳理一下截止至2020年1月26日的大事记: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5日,党中央成立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截止1月26日,共30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6日起,北京市省际客运全部采取停运措施2020年1月24日,国内旅行团和机加酒店业务停止2020年1月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和机加酒店服务将全部暂停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2020年1月26日,据新闻报道,疾控中心主任鼓励适当延长假期2020年1月2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月1月26日,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苏州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所有这些,都注定每个用人单位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小编相信后续应该还有相关措施,后续有任何变化,我们也将及时跟进。基于不少用人单位咨询春节后与用工管理相关问题的处理,我们汇总相关政策以及大家常见的问题给出建议。必须说明:这份信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意见,兰台劳动给出的建议依据不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政策、责任与情理。一、用人单位应对疫情的原则——谨慎与乐观并重,不变与随时变动共存未来一段时间,用人单位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疫情发展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为此,谨慎判断以及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是必要的。然后,我们更要乐观,在大部分地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基础上,这个疫情一定会在较短时间内控制住的。用人单位不变是合情合法合理,而变动则是需要随时关注可能政府基于疫情需要采取的措施,比如苏州刚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用人单位做好疫情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需要结合如下因素考虑:(一)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疫情情况,如果在疫区的,应当做好长期应对疫情对经营工作影响的准备,进而综合利用劳动合同变更、待岗等手段;(二)用人单位所处行业,对于交通、旅游、酒店、餐饮等行业,即使不在疫区,较长时间经营也一定会受到比较严重的影响;(三)用人单位员工所在地区分布情况,以及工作性质,包括是否需要出差等因素;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实际判断,该事项的个体差异会比较大。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抗风险能力等情况,提前做好相应预案,并应当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员工认可,共渡难关,尤其对于跨区域用工的企业,尤其应当关注不同区域政策,还应当做好整体平衡。并且,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的融入度,各国对于疫情的应对措施可能也会影响企业的用工政策,对于合作地区所在地的疫情应对政策,用人单位也应当随时关注。(一)用人单位应在春节假期结束前,细致、全面了解员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等实际到公司工作的各类人员在春节期间的活动区域、交通工具、途径区域、所在社区等信息,对于可能的各种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应当随时关注各地与用工相关的政策的最新消息,及时对上班方式予以调整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相关问题,而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亦不建议非必要采取停工停产的方式,毕竟,我们终会回归常态。为此,我们建议员工春节期间所在地以及目前的情况分情况对待,同时,还应当关注当地政策。具体而言:1.对于从疫情地区回岗上班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员工在家自行隔离14天,同时,应当通知员工积极配合当地政策,做好相关社区登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即“疫区“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20年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该方案确定,如果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为此,用人单位除了解疫区员工外,需要了解员工所在社区是否为疫点,从目前新闻看,暂时未有疫点,这方面信息用人单位应当随时关注,也应当让员工及时报告。对于这类人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自行14天的隔离。需要注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并未区分是否来自疫区或疫点,而是建议外地返京的人员自行隔离14天。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14天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确定,但对于从疫区到岗的人员,应当安排14天的隔离。当然,该隔离14天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远程工作,具体也请用人单位根据情况予以考虑。就该措施,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措施和口气,一方面,应当尽量避免让员工感觉到受“歧视”,另一方面,还应当切实落实自行隔离。这方面,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员工复杂的心情,在措辞上尽量表达出关心和关爱。2.对于不幸感染病毒确诊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情况给予相应病假,是否进入医疗期,根据病情确定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患病是否需要进入医疗期取决于是否需要长期病休,如果需要长期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并保障劳动者在医疗期的待遇。具体可参考《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患病需要进入医疗期吗?》对于该类员工,用人单位如果可能应当有相应的慰问措施,这样,以便彰显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同时,该时间没有必要大肆宣传,避免员工上班后的“尴尬”。用人单位以平常心对待,或许是对该类员工最大的尊重。3.对于因有潜在感染风险而进入隔离的员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予正常工资,并根据隔离后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确诊的,按照确诊类别的员工处理;如果排除的,按照正常到岗的员工处理。就该类员工,用人单位具体可参考《员工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对于确诊病例,建议公司与家属积极取得联系,让员工安心治病而无后顾之忧,相关注意事项同第二类。4.对于其他非在疫区,但受疫情防控交通措施影响无法及时到岗上班的,建议公司安排在家办公或年休假等方式灵活解决,不应采取按照旷工认定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交通的管控措施,如果员工交通工具受管控措施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到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员工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安排在家办公,或者安排年休假等,具体措施用人单位结合公司情况以及劳动者个人意愿,包括受交通工具影响的时间长短等综合确定。5.对于不幸确诊且死亡的,根据各地具体政策看能否申报工伤,如果不属于工伤的,按照非因工伤亡处理就该类事项,建议参加参阅《因工作原因感染疾病死亡算工伤吗》,《如何处理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员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谁支付?》以及《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哪些费用》。该类人员的处理,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各公司以及员工具体家庭情况采取更人性化的处理方案,大灾面前显大爱,也是用人单位以人为本的彰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员工出差工作的安排,尤其是去湖北武汉的出差安排,如果必须,除做好有效预防外,出差返岗后,应当安排14天的隔离期,并正常支付工资。对于在疫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疫区的相关政策并结合上述措施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传染。另外,对于疫情防控期间,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发烧员工,体质较弱的孕妇等,公司也可结合具体情况,安排更为灵活的上班方式。(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春节结束前完成工作场所的消毒处理,并且,准备好相关的防护物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液、口罩等。另外,用人单位应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卫生安全的值班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同时,应当展开相关卫生安全的教育,避免员工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以积极的状态投入工作。国家有关卫生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相关指引定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三)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预判疫情可能对本单位正常经营造成的影响,对于部分暂时无法正常开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案从目前公布的信息看,湖北当地的企业、其他地区的交通、旅游、餐饮、酒店、教育等行业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会受到较大影响,而与卫生防疫、医药等相关的企业用工量将因为防疫需要短期增加,其他行业基于公司员工地域差异,合作方位于湖北等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无法正常开工或者生产任务明显不足的企业,用人单位应做好长期克服困难的准备。面对这些不确定性,从用工角度,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应对。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发出相关通知,告知劳动者单位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随时的调整,如果涉及到员工重大利益的,征求员工(工会)意见,以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方式,特殊期间,相关征求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2.用人单位在制定方案时,应当优先灵活应用年休假、各类倒休等方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于因交通工具等原因不能及时到岗上班的,建议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方式解决,如果是安排休假的,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当办理相关的休假手续。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考虑员工感受度,也可以将该期间认定为在家工作。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斟酌确定。除此之外,如果员工有加班到休的,也可以优先安排此前的存休。如果公司有特殊的福利假期的,也可以在该期间段进行安排。如今科技让上班形式多样起来,如果能通过安排在家远程上班解决问题的,也可以优先使用该种方式。3.用人单位根据情况,充分利用工时制度,解决可能工作任务不足等问题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对于已经适用综合工时的企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岗调休方式变更工作任务的安排,对于确实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正式上班后,可以向属地人社局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用人单位可以参考《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申报流程》。在未批准前,用人单位仍应适用标准工时,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排年休假、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过渡处理。4.对于确实需要长期休息或一段时间不能上班的,综合应用劳动合同变更、待岗等方式原则上,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劳动者同意,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等。劳动合同变更的具体操作,用人单位可以参考《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怎么办》。如果确实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也可安排待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待岗期间的工资,具体参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当然,用人单位如果和员工能达成劳动合同中止等协议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该种方式。5.用人单位应当处理好新员工入职、劳动合同到期,以及极端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1)如果新员工到岗报道时间在春节后的,建议提前通知拟入职员工变更入职时间。部分用人单位担心是否存在违约,从法律上讲,在双方未建立用工关系前,双方尚属于民事关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报道时间变更的,不应当视为违约。(2)在疫情防控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对于在医疗期内,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相应顺延,其他情况没有法定顺延。但如果由于不能及时到岗上班导致无法续签的,建议公司一定通过电子方式先确定劳动合同续签,避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3)在特殊时期,如非必要,应当尽量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个体还是群体性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确有需要的,根据法律规定操作执行。本部分,如果是个案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此前兰台劳动的相关文章,如《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7步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作十大注意事项》;如果是群体解除,用人单位可以参照《裁员的难点》、《员工安置,安置的是人心》等相关文章。(三)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因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员工,更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疑似患病的员工,应当及时报告且督促去相关医疗机构隔离或治疗1.《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通知》已经将平等就业权作为案由自2019年1月1日实施,即用人单位如果有歧视行为的,员工可以依法维权。2.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的,应当要求其到医院接受检查,若员工不配合,单位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3.遇到员工与疑似或者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让员工隔离,并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员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如果故意传播“新型肺炎”等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用人单位如果组织捐款活动的,不得强制捐款,且应当通过合法的路径给予合法的受赠主体笔者相信春节后不少单位会对疫区组织相关捐款活动,就该活动公司不得强制,同时,应当给予合法的受赠主体,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综上,用人单位在节前以及节后,都有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做,包括但不限于休假等通知安排、同时,还可能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等协议。实际上,用人单位也无需恐慌,这些问题都是用工过程中的常规问题,只是由于疫情原因,将用工安全责任、各种情况下的工资发放、待岗与劳动合同变更、加班倒休、年休假安排、医疗期的进入和待遇、劳动合同到期与解除等问题综合在一起了,拆解后,我们完全无需担忧。用人单位做到上面一些具体事项,不仅是合规的需要,也是合情合理的需要,如果用人单位未落实相关措施,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不足额发放工资、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违法解除或终止等相关责任。为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又彰显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承担,用人单位应整体制定疫情防控期的用工方案,当然,具体措施需要根据各公司情况因地制宜。而对于在抗击一线以及后方支援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更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保护,包括安全保护以及待遇保护。如果您依然有关于本次突发疫情给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的相关问题欢迎加入兰台劳动微信群提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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